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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全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创始合伙人;法学学士,教育硕士,法学副教授,高级政工师,投资项目分析师,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银川电视台《律师维权栏目》维权律师,宁夏第十... 详细>>
律师姓名:曹全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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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能犯未遂是否算犯罪主要看是否实施了手段,如果实施了是算犯罪的,是一种犯罪未遂的现象依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不能犯未遂是“能犯未遂”的对称。简称“不能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事实认识错误而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一种犯罪未遂。刑法理论上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所划分的犯罪未遂类型。
手段不能犯未遂算犯罪么?
手段不能犯未遂算犯罪。不能犯未遂是“能犯未遂”的对称。简称“不能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事实认识错误而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一种犯罪未遂。刑法理论上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所划分的犯罪未遂类型。
主要特征是:
(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行为在实际上不能达到犯罪的既遂状态。
(3)犯罪行为在实际上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原因,在于行为人的事实认识错误。
中国刑法理论中通行的观点采纳了犯罪未遂的这种分类,确立了不能犯未遂的概念,并认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分类对量刑有一定意义,对不能犯未遂一般应较能犯未遂从轻处罚。
中国刑法理论中通行的观点采纳了犯罪未遂的这种分类,确立了不能犯未遂的概念,并认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分类对量刑有一定意义,对不能犯未遂一般应较能犯未遂从轻处罚。在不能犯未遂内部,中国刑法理论主要将之又区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表现形式。至于外国刑法理论中在此之下,再区分为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等层次,中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样区分过于繁琐,而且也难有明确的标准而不易掌握,实际意义也不大,因而不再作这种划分。
中国刑法理论认为,不能犯未遂与能犯未遂一样,都是同时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因素,二者的齐备和内在统一,决定了不能犯未遂也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种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及其所决定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就是不能犯未遂案件构成犯罪及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科学根据。但该分类具有逻辑上的内在矛盾,只在司法实务界和一些原苏联法学院派还继续沿用,目前的理论界(司法考试观点及最新德日刑法理论)已摒弃。
根据最新的司法考试理论,即温和客观主义理论,不能犯未遂分类已经被摒弃。不能犯未遂已实际不存在,即不能犯未遂不再认为是犯罪;区分不能犯(无罪)和未遂(有罪但未遂)的核心为是否具有客观的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客观能犯的情形已划入具体认识错误的分类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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