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639582885
您所在的位置: 银川刑辩专业-曹全聪律师网 >律师文集
曹全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创始合伙人;法学学士,教育硕士,法学副教授,高级政工师,投资项目分析师,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银川电视台《律师维权栏目》维权律师,宁夏第十... 详细>>
律师姓名:曹全聪律师
电话号码:0951-8593116
手机号码:13639582885
邮箱地址:542850271@qq.com
执业证号:16401201210859367
执业律所: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虹桥南街天鹅湖小镇国际公寓楼11层1108室
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那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受到什么惩罚呢?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作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凭证,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取有十分严密的规定和要求,为骗取国家税款,不法分子采用从合法渠道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人手中非法购买,甚至购买伪造的增值税发票。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扰乱经济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目的是骗取国家税款;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违反国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骗取国家税款。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为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而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扰乱经济秩序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按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处罚;
三、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前述自由刑标准定罪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0951xing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