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639582885

律师介绍

曹全聪律师   曹全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创始合伙人;法学学士,教育硕士,法学副教授,高级政工师,投资项目分析师,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银川电视台《律师维权栏目》维权律师,宁夏第十...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曹全聪律师

电话号码:0951-8593116

手机号码:13639582885

邮箱地址:542850271@qq.com

执业证号:16401201210859367

执业律所: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虹桥南街天鹅湖小镇国际公寓楼11层1108室

毒品犯罪

贩卖毒品罪的行为方式和量刑标准

  每种犯罪行为都有其特有的行为方式,这是构成犯罪的主要特征之一。哪些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呢?贩卖毒品罪都有哪些行为方式呢,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贩卖毒品罪的行为方式和量刑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贩卖毒品罪的概念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贩卖毒品罪的行为方式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的;

  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三、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3639582885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虹桥南街天鹅湖小镇国际公寓楼11层1108室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Copyright © 2019 www.0951xing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