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639582885
您所在的位置: 银川刑辩专业-曹全聪律师网 >法律知识 >刑事辩护 >毒品犯罪
曹全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创始合伙人;法学学士,教育硕士,法学副教授,高级政工师,投资项目分析师,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银川电视台《律师维权栏目》维权律师,宁夏第十... 详细>>
律师姓名:曹全聪律师
电话号码:0951-8593116
手机号码:13639582885
邮箱地址:542850271@qq.com
执业证号:16401201210859367
执业律所: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虹桥南街天鹅湖小镇国际公寓楼11层1108室
你对申诉了解吗?犯罪行为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公检法对刑事案件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刑事申诉。哪些人可以申诉?申诉的条件是什么?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哪些人可以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是已依法终结的案件除外。
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及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0951xing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