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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全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创始合伙人;法学学士,教育硕士,法学副教授,高级政工师,投资项目分析师,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银川电视台《律师维权栏目》维权律师,宁夏第十... 详细>>
律师姓名:曹全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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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有以下方式:
①3人组成合议庭。
②原则上必须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
③必要时合议庭还要到案发现场进行核实;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去当地了解情况的,要深入当地,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④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听取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也应当附卷。
⑤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所有成员都应当发表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阐明理由。
⑥必要时,还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一律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其中,要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影响量刑有关情节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
知识延伸:
因此,死刑复核应当全面审查,其基本内容有:
①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②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③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④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⑤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⑥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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