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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全聪律师   曹全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创始合伙人;法学学士,教育硕士,法学副教授,高级政工师,投资项目分析师,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银川电视台《律师维权栏目》维权律师,宁夏第十...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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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细说刑事案件立案程序的阶段

  刑事案件立案程序的阶段想知道吗?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对报案的,控告的,举报的,自首的等情形的立案材料接受,立案登记;二是进行立案资料的审查,三是对立案材料的处理。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依法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

  特别关注: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4、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特别关注:如果报案人、举报人等在法庭上作为证人出庭时,则不能对其姓名等保密。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

  什么是刑事案件立案?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那么公安机关是怎么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的。主要分几个阶段?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对报案的,控告的,举报的,自首的等情形的立案材料接受,立案登记;二是进行立案资料的审查,三是对立案材料的处理。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依法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

  特别关注: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4、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特别关注:如果报案人、举报人等在法庭上作为证人出庭时,则不能对其姓名等保密。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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